目前,看手机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伦霞。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伦霞犯交通肇事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胡伦霞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其间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缪渊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小清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小清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伦彼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伦霞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胡伦霞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伦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伦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伦霞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伦霞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胡伦霞并非一时疏忽大意未触发交通信号灯,而是完全无视交通法规关于行人穿越马路所应当遵守的规范而乱穿马路,原判认定其行为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并无不当。
(2)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意见,且交警部门在收到被告人胡伦霞的复核申诮后,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复核结论,该两份意见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而被告人胡伦霞所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非对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意见,原判采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并无不当。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基于摩托车司机缪渊源存在诸多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已客观认定其行为对造成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且无证据证实缪渊源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故胡伦霞及其辩护人提出缪渊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理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胡伦霞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行人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本案事故的责任如何评价与认定?
三、裁判理由
(一)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要素:由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在道路上发生;在运动中发生;有事态(如碰撞等)发生;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有损害后果发生;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其中,根据事故双方是否驾驶车辆,交通事故可以分成车辆与车辆的事故菹车辆与行人的事故,而行人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虽然车辆是交通事故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但我们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只追究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包括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来看,因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因此,虽然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属于相对的弱者,应给予特别的关照,但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也危及了交通安全,理应依法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
(二)本案事故责任的司法认定
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在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被告人胡伦常是否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也是胡伦能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双方各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绝对的定案依据,由行人胡伦霞承担刑事责任有失公平。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行政法规推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内容,不具有刑事诉讼的证明力。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在事实真相不明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推定责任只能作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而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其次,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被告人无证明自已无罪的举证义务,也就是说,被告人对推定的责任划分不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来确定,而不能通过推定来确定。故本案中不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由胡伦霞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本案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分清事故责任,判定被告人胡伦霞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
1.胡伦霞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案发时间是夜晚,被告人胡伦霞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一直低头使用手机,未尽到注意义务。胡伦霞的以上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2.本案有一人死亡后果的发生
《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一般在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对其定罪处罚。本案中,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小清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小清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被害人张小清死亡的直接原因,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要件。
3.胡伦霞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释》明确规定,认定交通肇事罪要“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即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分清事故责任,尤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这也是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禁止推定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分析事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重要内容。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伦霞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沿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横过机动车道,在夜晚一直低头使用手机,没有观察路况和信号灯而径直向前走,并在感知对方车辆灯光的时候突然加速向前跑。沿机动车道行驶的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车驾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来不及刹车,虽然向左打方向,但仍未避免撞击的后果,造成胡伦霞、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客同时倒地。由此可见,胡伦霞的前述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尽管存在缪渊源穿轮滑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缪渊源驾驶和被害人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这均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伦霞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也客观认定了摩托车驾驶员存在诸多已经查实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经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经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意见是一致的,并经过法庭的当庭质证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本案的事故责任清楚。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证据规则依法采纳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分消交通事故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正确,理刑适当。


朱义全
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高级专家顾问,曾在法院系统从事刑事审判十三年,2011年至2019年的八年间,审结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故意杀人、诈骗等类型案件刑事案件1500余件,始终坚持“专注、极致”的办案理念,只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应诉方案,在且行且远中固守初心。微信手机18516857567,诚交各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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